如此执法?限期推平1500多亩挂果的香蕉,还要罚款 2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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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非粮化”,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过去法律是只有禁止条款,但没有法律责任。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意见,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增加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如何理解和执行、执法,是各地面临的难题。
日前,广西某地下达处罚听证告知,要求企业限期推平1500多亩挂果的香蕉,还要罚款 2个亿,这样的执法真的对吗?一起来看看。
GUIDE
事件报道根据落款2022年3月17日的相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拟对两家香蕉种植企业开出天价“罚单”,其中崇左市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盛公司”)被罚102852982元(约1.029亿元),国兴公司被罚99156776元(约0.99亿元)。下面是其中的一个项目,罚单由崇左市江州区某局发出。
看到这个新闻,你也一定会非常震惊。以前只听说违法占地建房被要求拆除和罚款的,真是万万没想到,种农作物也会被处罚要求推平,还要巨额罚款,动辄就是一个小目标!搞农业收益也有这么高了?摊上这事,真要像这么处罚,估计要回到好多个解放前了。
一起来看看,种香蕉到底犯了什么错,咋来了这样的天价罚单?这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正确处罚姿势吗?
01
先来看看处罚听证告知书咋说的?
崇左市江州区某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鼎盛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自2016年3月起,在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村村振梧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及违法搭建铁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14264.91平方米(约771.4亩),其中种植香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14264.91平方米,铁棚非法占用649.67平方米。项目符合不崇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鼎盛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行为。
以上是该局认定的鼎盛公司违法事实。
对上述行为,该局拟处罚措施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该局拟对鼎盛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14264.91平方米种植香蕉的违法行为;
2.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9.67平方米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以2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2852982元。
02
这个让人震惊惊奇的处罚告知书中提到了《土地管理法》第37、44、7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先去学习一下吧。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这些法条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4、77条都是针对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而言的。
《土地管理法》第37条,涉及本案的是其中的第三款,即“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林果业”如何理解和把握,我想法条本意应该是防止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性质改变成林地、园地甚至完全破坏种植条件,禁止“林果业”的目的在于保证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性质,也就是说这里的“果”应该是指木本的果树,比如,苹果、核桃、橘子、樱桃、板栗等,而不应该宽泛理解,比如不应该包括那些草本的“果”,特别是一年生的草本果,比如草莓、西瓜、哈密瓜、西红柿等,甚至山东等一些地方把萝卜等都视为水果,不加区分把这些“果”都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不是过于严苛和荒唐可笑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是对应《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三款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加的,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只有禁止性条款,但没有法律责任(这是考虑到仍属农业范畴)。本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央严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要求,新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同样考虑到毕竟同属农地的农业利用,在法律责任上和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责任有明显不同,处罚上也有明显区别。根据本条规定,发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的,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此类处罚,并不能直接进行罚款等处罚,首先要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恢复耕地的,不再进行其他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林果种植的特点,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合理,不能过短,要适度考虑林果的收获和迁移季节性要求,以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和浪费);只有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才能进一步进行罚款的处罚。
03
如此执法荒唐奇葩在哪?
蕉农种植面积一般较大,且包地多年,投入巨大,为减少蕉农损失,3月初,广西香蕉协会曾多次出面,代表蕉农向当地政府多个部门递交诉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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